中國飲品快報做好預防工作,盡量減少“人在店中坐,禍從天上來”的悲劇發(fā)生。
by Kuaibao
杭州一位顧客去商場看電影,結果踩在別人灑在地上的一杯奶茶上摔成骨折,商場倒也愿意賠償醫(yī)藥費,但是對于額外的賠償費用,雙方無法達成共識而鬧成了新聞。
如今輿論環(huán)境對顧客在店內不慎摔倒受傷的事件,出于同情弱者心態(tài),幾乎一邊倒站在消費者角度分析案例。那么作為店主,還可以做哪些預防性工作?店主做了安全提示是不是就能免責?
眼看一年一度的315消費者權益日又近了,本報邀請相關法律人士從專業(yè)角度,為茶飲店主解讀一下相關法律知識,做好預防工作,盡量減少“人在店中坐,禍從天上來”的悲劇發(fā)生。
01PART ——一杯奶茶扯出14萬賠償案
韓先生在杭州從事健身教練工作,大年初一,他和朋友相約到拱墅萬達商業(yè)廣場看電影,在看完電影要回去時,地上是有一灘奶茶水,韓先生沒留神正好踩上去滑倒。
這回摔傷可不輕,醫(yī)生說治療好后,肯定無法和以前一樣,甚至會出現長短腿的情況,現在萬達方面是承諾賠償醫(yī)藥費,已經把前期3000多元出了,但是雙方對額外的賠償沒達成一致意見,萬達只肯額外再給1萬元補償。
商場負責人回應,商場內都是有規(guī)定的,地面是半小時清理一下,而那攤奶茶水是顧客在20分鐘掉地上的,所以韓先生才會去踩到滑倒,他們的底線也是額外賠1萬元。
韓先生不同意這一方案,畢竟自己的職業(yè)生涯都受到了影響,他也列出了一張索賠詳單,上面是包含了后續(xù)護理休養(yǎng)之類的費用,總計加起來是要求賠償14萬元,在經過多次協商無果后,韓先生也找來媒體曝光此事。
02PART ——幼童碰倒奶茶店桌子骨折索賠50萬
據南京媒體報道,近日一位市民帶著1歲的女兒去奶茶店,小孩碰倒了桌子,手指砸成骨折。該市民向店方索賠50萬遭拒。
尹女士和丈夫一起,帶著1歲的女兒去一家奶茶店消費。奶茶店中設有一塊休息區(qū),有桌椅。去點單的時候,女兒在拉扯一個桌子的時候,桌子突然倒了,手指被砸成骨折。
尹女士帶著孩子到醫(yī)院治療,花了3萬多元醫(yī)藥費,但現在還沒有痊愈。因為孩子太小,暫時也做不了傷情鑒定。
尹女士認為,奶茶店桌子底部沒有固定,存在安全隱患,因此向奶茶店索賠50萬元。奶茶店方面表示,桌子是用玻璃膠固定在地面上的,可能是因為客流量大,桌子經常被推動,不那么穩(wěn)固了,最終引發(fā)了這次事故。
奶茶店已經墊付了2萬多元的醫(yī)藥費,后期也會對此事負責,不過,50萬元的賠償他們無法接受,建議尹女士走法律途徑。
03PART ——律師提醒:四點必須做到位
湖北鷹和卓律師事務所律師龔芬麗綜合分析了司法實踐中,商家應該做到位的四方面工作能大幅減少類似事件的發(fā)生。
她解釋,在司法實踐中,考慮到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能力懸殊,為了衡平雙方的差距,我國法律側重對消費者的保護。
規(guī)定了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這是經營者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
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均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經營者應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如果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為此,我們根據相關案例總結出以下四個較為常見的安全保障義務來提醒經營者注意:
01 | 安全設施需合規(guī)
當法律對安全保障義務有直接規(guī)定時,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明確規(guī)定。如經營場所的建筑結構、消防安全、電梯安全和設施安全需符合相應的標準。
02 | 安全警示不可缺
經營者應當對各種可能出現的傷害和意外情況等做出明顯的警示。如剛剛做過清潔的地板較滑,應當明確警示“地板未干,小心滑倒”字樣的警示。
記者據此分析,前文萬達以每30分鐘做一次地面清潔為由免責就難以成立,因為顧客踩到奶茶摔倒時,周圍并沒有安全警示。
03 | 兒童安全保障更嚴格
針對不同的主體,經營者承擔義務范圍也應該有所區(qū)別。如涉及未成年人的場所,,應當照顧到兒童更容易受誘惑和認識能力較低的特點,經營者必須履行比對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消費者更高的安全保障義務。
04 | 顧客店內被打店主要挺身而出
為制止第三方對消費者的侵害,經營者還需要提供與經營規(guī)模及消費相適應的設施、設備或人員保障消費者的安全。如配備適當保安人員在日常工作中防御來自第三方的侵害,并對已經發(fā)生的侵害進行盡力救助。
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其實商家對顧客應盡的安全義務范圍很廣,包括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兩塊,方式上分為注意義務、提醒義務和管理義務。
如顧客把隨身物品隨手放在座位旁或自己看不見的位置,員工就應該主動提醒顧客;在店內有易沾染顏色、雜物的物品、設施,如易掉色的墻面、裝飾物、植物等,也要做好提示工作。
最后,龔芬麗律師還補充了一點,上述情形并未窮盡經營者應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經營者還需結合自身的經營特點和危險發(fā)生的可能性,進一步履行其應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為消費者提供更為安全可靠的服務環(huán)境。